农村宅基地处理方案模板
摘要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旨在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规范宅基地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涉及土地利用、审批、登记、监管等环节。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需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宅基地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宅基地申请应当向户口簿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
第八条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宅基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批准,并将批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有权利用本村宅基地的村民,可以自愿申请使用本村宅基地建造住宅。
第十条 村民使用本村宅基地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质灾害隐患区等。
第十一条 村民使用本村宅基地建造住宅,应当向乡
(镇)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并按照批准面积建造住宅。
第十二条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宅基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批准,并将批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宅基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发放批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土地用途、面积、取得时间和权利人等内容。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宅基地使用,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需要。
第四章 监管与处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使用或者流转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