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诊方案
一、申请开诊规定
1.基本要求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卫生管理规定的
- 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
-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2. 审批程序
-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提交下列材料
- 医疗机构申请书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 医疗设施和技术水平证明文件
- 拟任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医师执业注册证书和医师印章
- 与拟任医师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的人员名单
- 保证医疗安全、质量、效率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3. 医师条件
- 拟任医师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医师条件
- 拟任医师具有二级以上执业经历
- 拟任医师具有与拟任岗位相当的医疗经历和医疗水平
4. 开诊范围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医疗科目和技术水平,确定开诊范围
5. 开诊时间
- 经批准后,可开展正常诊疗活动
6. 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开诊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申请开诊流程
申请人按照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正常诊疗活动。
三、申请开诊材料
- 医疗机构申请书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 医疗设施和技术水平证明文件
- 拟任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医师执业注册证书和医师印章
- 与拟任医师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的人员名单
- 保证医疗安全、质量、效率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四、医师条件
- 拟任医师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医师条件
- 拟任医师具有二级以上执业经历
- 拟任医师具有与拟任岗位相当的医疗经历和医疗水平
五、开诊范围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医疗科目和技术水平,确定开诊范围
六、开诊时间
- 经批准后,可开展正常诊疗活动
七、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开诊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