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方案模板
一、立法目的
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制定本方案。
二、立法依据
1.《宪法》
2.《立法法》
三、立法内容
1.基本原则
(1) 立法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坚持立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立法质量。
(2) 立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2. 法律范围
本方案所称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
3. 立法权限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有立法权。
(2)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相应的立法权。
4. 立法程序
(1)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进行。
(2)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入议程,或者先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再决定列入议程。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署。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审议,拟通过的法律案应当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5) 法律案在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两次审议后,再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 立法效力
(1)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设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四、立法监督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单位,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监督。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审议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立法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