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防疫奖励方案
一、前言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广大人民群众和各行各业都为疫情防控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鼓励更多人参与到疫情防控中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防疫奖励方案,对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奖励方案适用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遵守防疫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标准
1.疫情防控表现突出人员
在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的人员包括:
(1)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村
(居)务员、志愿者等,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2)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医护、科研、物资生产等工作的医务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3)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交通运输、蔬菜供应、快递等行业的从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2. 疫情防控成效显著单位
在疫情防控期间,成效显著的单位包括:
(1)在疫情防控期间,无确诊病例发生且未发生大规模聚集性疫情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
(2)在疫情防控期间,确诊病例人数少、治愈率高、疫情防控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
(3)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成效显著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奖励方式
1.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奖励标准的人员和单位,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采取“直接发放”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给相关人员和单位,并做好相关记录。
2. 后续支持
对获奖单位和个人,政府将加大扶持力度,提供疫情防控所需的资金、技术、物资等支持,帮助其恢复生产、经营,减轻疫情带来的经济压力。
五、组织实施
1.奖励方案的制定、宣传、实施等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2.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奖励方案,确保奖励资金的安全、及时发放;
3. 获奖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执行本奖励方案,确保奖励资金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
六、其他说明
1.本奖励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奖励方案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奖励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