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防疫表彰方案
一、方案背景
自新冠病毒爆发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疫情防控,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措施,加强了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医疗机构积极响应,广大人民共同努力,形成了全国上下团结一心共抗疫情的局面。为表彰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现制定本方案。
二、表彰对象
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具有显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1.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始终处于最前线,夜以继日地为患者提供救治和服务,展现了出色的医疗水平和高尚的医德风范。
2. 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包括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他们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了重要贡献。
3. 疫情防控企业: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各类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转产转业,生产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支持。
4. 其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其他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表彰方式
本次疫情防控表彰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颁发奖金: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金作为表彰。
2. 颁发证书:为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作为表彰的证明。
3. 公开表彰: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表彰,以表彰其先进事迹。
4. 宣传报道: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以表彰其优秀事迹。
四、表彰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在参与疫情防控过程中,表现出色,事迹显著的;
(2)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为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的。
3.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展现出高超的职业技能和社会责任感;
(3)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未受到任何处理和处分;
(4)其他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条件。
五、组织实施
本次疫情防控表彰工作由国务院疫情防控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采取分级表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所属师、师级单位,各有关单位负责表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六、其他事项
1.疫情防控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 疫情防控表彰对象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经核实后确定;
3. 疫情防控表彰奖金标准及颁发方式由相关部门制定;
4. 获得疫情防控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应珍惜荣誉,发挥榜样作用,为疫情防控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疫情防控表彰名额分配表